113年度補字第1931號
原 告 御國帝堡管理委員會
張國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張家祥、張國龍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