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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日盛友誠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得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利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72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200,000元
1
利息
700,000元
108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2日
4年
6%
700,000元×6%×4年
168,000元
2
利息
300,000元
108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2日
4年
6%
300,000元×6%×4年
72,000元
3
利息
1,200,000元
108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2日
4年
6%
1,200,000元×6%×4年
288,000元
合 計
2,7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