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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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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0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0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丁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陳進丁為被告,然未載明其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陳進丁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雖以嘉里大榮物流為被告,應提出嘉里大榮物流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據此補正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