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0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進丁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陳進丁為被告,然未載明其
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
閱卷或
聲請複製
電子卷證,並補正被告陳進丁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有
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雖以嘉里大榮物流為被告,
惟應提出嘉里大榮物流之正確名稱、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
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合夥,應陳報其
合夥人全體姓名
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據此補正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