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財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承興建設有限公司等間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承興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盧文彬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