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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52號
原      告  旺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紹武  


被      告  百家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忠寶  
被      告  歐鈞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百家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百家村管委會)應將其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一紅色區域虛線所示之圍牆及水溝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第2項請求被告歐鈞澤應將其坐落系爭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一淡藍色區域所示之鐵皮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上開兩項聲明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27,120元;第3項請求被告百家村管委會、歐鈞澤應分別給付原告35,260元、15,9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35,260元、15,934元應併算其價額;第4項請求被告百家村管委會、歐鈞澤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拆除前開地上物返還土地予原告之日止,分別按月給付原告588元、266元,此部分屬起訴後方發生之不當得利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78,314元【計算式:627,120元+35,260元+15,934元=678,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二、被告百家村管委會之主管機關准予備查資料及組織報備證明、最近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被告歐鈞澤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東民段)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97地號土地
17.99
24,000元
431,760元
2
8.14
195,360元
合  計
627,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