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徐淑璘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
債權人或
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
被告即
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2179號、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4452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
系爭分配表),其中就被告所受分配編號5、6、8次序
抵押權利息新臺幣(下同)836,155元部分應予更正為426,166元。而原告為
上開執行事件之債務人,系爭分配表如予更正,原告因此減少所負其餘債務,即為其若重新分配可得增加之利益,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9,9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