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丁○○
丙○○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甲○○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變更追加
暨陳報狀所載追加被告乙○○
經查為未成年人,即屬限制
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以
法律行為負擔義務而欠缺
訴訟能力,依
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權利義務應由
渠等之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如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時,則由
監護人為之。又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
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乙○○之
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乙○○之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