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4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謝榮華
被 告 謝佳均
林宜萱(即林秋城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億5,015萬8,94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7萬8,2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萬7,7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