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60號
原 告 萬國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上列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1,901元(計算式:賠償金額594,000元+利息17,9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6,500元,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10月27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下同)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