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96號
原 告 竹工凡木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依原告請求之金額加計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82元(計算式:本金407,000元+利息23,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410元,尚應補繳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