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1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啟銘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前來
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
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
繼承人涂惠美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
所載遺產,除
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外,尚有分割其他遺產及其他繼承人,原告應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
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
繕本。
二、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同段28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黃啟銘等其他繼承人之人別資料。
三、被告黃啟銘及其他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