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23號
原 告 曾承昌
被 告 曾承運
曾接彥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6,600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113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700元×面積1,554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1/3=4,506,6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49元。
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