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66號
原 告 陳月雲
被 告 陳林二妹
陳星翰
陳政雄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參照)。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陳林二妹給付新臺幣(下同)6,140,932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140,932元。聲明第2至5項係為保全前開債權,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附表所示土地之
贈與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並
回復原狀,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為5,600,273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600,273元。又原告
上開聲明訴訟標的雖有不同,
惟從經濟目的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而其中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為第1項聲明,
揆諸首揭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40,9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85元。
二、提出被告陳政雄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