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長霖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97,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583元,尚應補繳517元。
二、被告謝長霖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