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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長霖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97,8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583元,尚應補繳517元。
二、被告謝長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9,290元

9,290元
2
利息
113年6月10日
113年11月10日
(154/365)
2.295%
90元
3
違約金
113年7月10日
113年11月10日
(124/365)
0.2295%
7元
4
本金
186,110元

186,110元
5
利息
113年5月10日
113年11月10日
(185/365)
2.295%
2,165元
6
違約金
13年6月10日
113年11月10日
(154/365)
0.2295%
180元
合  計
197,8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