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39號
聲 請 人 曾瑞榮
上列原告與
相對人萬里虹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相對人陳昌儒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