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97號
原 告 林建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頭份市藤坪段1074、1075、1076、1082、1086、1090、1091、1103、1104、1105、1106、1107、111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二、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移除通行障礙物,目的係為通行被告所有同段1074地號土地,應陳報原告所有1090、1091、1103、1104、1105、1106、1107、1113地號土地因通行被告前開土地所增加之價額為何?
三、被告承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何川澤、何子賢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