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24號
原 告 亞迪特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其內容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
適於
強制執行。查原告
訴之聲明所載內容與
上開規定及說明不符,應予更正,並不得將原因事實與訴之聲明混雜記載。
二、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應說明原告就訴之聲明請求之
法律依據及條文內容為何?及合於該法律規定之事實及理由。
三、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原告如欲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9,500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四、陳報本件係以王于倩及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為被告,或僅以毅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為被告,而列王于倩為其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