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31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被 告 ACOSTA LAIZA RIANO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865元【計算式:本金58,880元+利息3,097元(113年8月11日至起訴前1日)+
違約金5,8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9,848元【計算式:本金58,880元+利息968元(113年8月11日至起訴前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8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