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34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被 告 MANALANG ROLAND JR ARISTON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0,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