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38號
原 告 林祖治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修正間請求返還信託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林修正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