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10號
原 告 立大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永淂
上列
當事人間核定地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
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給付
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63,55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63,555元。訴之聲明第2、3項係依
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請求核定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0號建物占用原告所有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租金數額,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自
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該建物使用期限為止之租金,
乃因地上權涉訟,且最終目的在於依核定租金數額請求被告給付,其經濟目的同一。又原告主張之租金數額1年為14,666元(計算式: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1,440元×占用面積101.85平方公尺×10%=14,666元),其1年租金之15倍為219,990元,而系爭土地之地價為998,13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800元×占用面積101.85平方公尺=998,130元),依
前揭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219,990元為準。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83,545元(計算式:63,555元+219,990元=283,5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原告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2,0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