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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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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6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呂毅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1,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年息(%)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止)
1
本金

110,868元
2
利息
82,212元
113年11月19日
113年11月20日
(2/365)
16%
72元
3
利息
19,740元
113年11月11日
113年11月20日
(10/365)
15%
81元
合計
111,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