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33號
原 告 蔡廷科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金耒之
繼承人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附表編號2所示建物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