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661號
原 告 林兆啟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下稱
系爭土地)。
二、
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
被告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並
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