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67號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0號 住設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 相 對 人 錢美枝 住○○市○○區○○里0鄰○○○路000 ○0號 錢石生 住苗栗縣○○鎮○○里00鄰○○000號 錢榮華 住同上 洪琴 住同上 錢美麗 住同上 錢美華 住○○市○○區○○里0鄰○○路0段00 0巷00弄000號 錢怡君 住○○市○○區○○街00號2樓 劉錢郁潔 住○○市○○區○○路000巷0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回復 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足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錢榮華、錢石生塗銷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以分割 繼承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是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3,714,5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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