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吳揚琴
上列原告與
被告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唐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0,357,449元、被告吳國棟給付17,990,525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8,347,974元(計算式:10,357,449元+17,990,525元=28,347,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