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池侑蓁
被 告 元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百合
陳運清
陳運逢
鄧亞芸
陳芯慧
陳玉芬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105,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