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萬能淨業股份有限公司
王炳人律師
羅健祐律師
被 告 潤霖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
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因而受限制,則鄰地通行權
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0號裁定
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
被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通宵鎮五里牌段隘口寮小段377-62、377-46、377-147、377-148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如
起訴狀附圖所示部分有通行權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其所有之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被告潤霖綠能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代理人黃源霖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