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朱祐宗
被 告 林水鴨
林柏宏
林長慶
林添豪即林添發
王定國
王義松
王秋文
王忠生
王雄彬
王金蓮
王宥棋
王玫媖
王嘉娟
王慶華
王水木
王水鎮
王水生
馬鳳玲
王昱祥
王文彬
王文龍
王志豪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其
訴訟標的價額參考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8日買受其權利範圍之價金,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10,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2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