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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 告 華融國際企業有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香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第三人
異議
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
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
(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