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黃英傑
被 告 林心彤即林燕妮
林靜惠
林靜芬
林月嬌
林雲卿
林國隆
林益正
林清吉
王錦雲
林進幸
林李寶足
林宥鈞
林正森
林嘉銘
蔡宛芷(即林麗美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531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200元×面積408.91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9/164=363,5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至原告就系爭土地之
應有部分雖以58,000元拍定取得,
惟其得標買受之日期為民國111年12月14日,距
本件起訴之日已逾1年,是本院認以系爭土地113年公告現值計算為
適當,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