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聖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何榮勳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何榮勳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聖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應予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
繕本,及原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