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局
黃曉薇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俊瑾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
訴之聲明第2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或
回復原狀所需費用為何?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若未陳報價額及相關資料,依原告起訴資料尚難估算其價額,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之)。
二、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苗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三、被告俊瑾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彭德貴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