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楊森鴻
被 告 趙秋男
陳雅雯
蘇愛嬌
陳美玉
吳玉雲
紀玟伊
張永隆
張文良
陳金花
洪仁欽
洪承滔
洪綜挺
曾金蓮
張色仔
吳林親
林麗鳳
王麗足
陳美鶯
趙李坤
陳金土
陳秀龍
陳寶山
鍾麗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
被告等人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
地上物移除,停止通行系爭土地,將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其目的係為回復原告對系爭土地之完整
所有權,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05,900元。另聲明第2、3項請求被告等人返還自113年2月26日起之
不當得利,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二所示為98,040元,應併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303,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 | | | | | 金額(計算式:每人每月給付金額×經過月數×被告人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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