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互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乙○○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乙○○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其
住所或
居所,如被告為未成年人,並應補正其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戶籍謄本正本。
二、原告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應予補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及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