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謝榮錦
被 告 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塗銷
假扣押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
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本件請求塗銷假扣押登記之訴類似於請求塗銷
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應可類推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其
訴訟標的價額。查該假扣押債權額新臺幣(下同)231,751元,高於
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即129,762元(經核定如附表所示),是原告所提起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核定為129,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此有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630號假扣押執行卷所附
強制執行聲請狀
可憑。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