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784號
原 告 何世偉
卜正文
威冠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複 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
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
被告即系爭土地地上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地上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
上開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記載
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並依全體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