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林寶珠
陳秋吉
陳曉麟
共 同
王炳人律師
羅健祐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好雅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全部)。
二、被告李**即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