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方錦桂等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張祈賢之被
繼承人(民國108年6月14日歿)除戶謄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
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提出
起訴狀繕本。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39、310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