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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春梅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進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李**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有關撤銷「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回復原狀部分,與所附地籍異動索引之內容不符,請確認上開聲明是否有誤載之情形,若是,應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四、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李進有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所列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撤銷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五、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六、被告李春梅之應繼分比例。
七、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不動產(苗栗縣頭份市)
1
斗煥段744地號土地
2
僑善段388地號土地
3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0鄰○○街00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