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孫偉勝
上列原告與
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校)間請求退還課程費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有法定
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元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校)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起訴
難謂合法。原告應提出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校)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據此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被告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校)之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列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孫新豐,
惟依起訴狀
所載,原告為民國00年出生之成年人,填載孫新豐為法定代理人之原因為何?請
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