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建豪等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60、14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陳建豪、韓雅文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
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3年5月30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總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