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鴻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園區
分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57,623元(計算式:美金245,959.2元×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訴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76=8,057,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79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79,21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5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