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鄭霆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169元(計算式:本金179,906元+附表所示利息472元及以計算尚未收取利息4,172元=184,55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