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苗栗縣苗栗市公所間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3,92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195元,玆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
上訴理由,
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映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