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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2號
原      告  古鎮清
訴訟代理人  羅健瑋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吉基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1編號1至23「姓名」欄所示之人「承攬報酬」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貳萬參仟玖佰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選定當事人之制,旨在求取共同訴訟程序之簡化,苟多數當事人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已足認有簡化訴訟程序之作用,而具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即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初不以對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者為必要(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9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1姓名欄所示之人均為與原告共同承攬被告所委託編纂同一書籍之人,而俱於本件請求給付該承攬工作之報酬,是渠等主張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且具有共同利益,於本件繫屬前選定原告為被選定人實施訴訟,並出具委託契約暨代收報酬授權書為據(本院卷第57至99頁),與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38,7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1頁),復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分別給付如附表(本院卷第17至20頁)姓名欄位所示之原告、徐禮安、黃鼎松、楊忠義、高榮盛、萊撒.阿給佑、劉仁祥、黃騰達、簡賢福、比令.亞布、盧曉玲、楊振昇、葉文杰、吳秀蘭、劉麗玲、劉韋廷、羅漢章、謝其煚、陳雲錦、陳芃雯、蔡辰依、黃秀虹、范心縈等,如附表支給金額欄位所示金額,共計1,420,757元,及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本院卷第207頁),核其原因事實均未變動,僅減縮原起訴時訴外人林子芸、黃子萱部分請求之金額(本院卷第172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依任意訴訟擔當之法律關係而更正受領之對象等情,則為訴之聲明之更正,亦屬適法。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古鎮清於110年4月間受被告時任鄉長即訴外人劉美蘭之邀擔任《續修泰安鄉志》(下稱系爭書籍)之總編纂,聘期自110年4月至111年11月為止,負責召集編輯委員、工作事務分派、統整各委員工作成果、取得所需素材授權等工作,系爭書籍業於111年11月經被告出版。又系爭書籍係由如附表1編號1至19「姓名」欄所示之各編纂委員(下合稱編纂委員)負責撰擬並提供素材,編號20至23「姓名」欄所示之各工作人員(下稱校對人員)協助校對,渠等與被告間亦有承攬契約關係,應得請求承攬報酬。
 ㈡至承攬報酬之計算基準兩造並無約定,然泰安鄉位處偏遠,編纂委員除需撰稿外尚須進行田野調查、訪談,故以111年新版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下稱支給數額表)每字2元計算應屬合理。提供照片部分則乃編纂委員非專屬授權被告使用其所自行拍攝之照片,或提供其蒐集篩選之照片,故以每張150元計算授權費用,惟編纂委員劉仁祥、羅漢章、謝其煚、陳雲錦為專業攝影大師,其專業作品使用授權費以每張1,000元計算,均未逾89年版支給數額表之標準。而校對工作則以撰稿費7.5%計算。另原告負責之編稿、審查工作,以文字編稿每字0.35元、圖片編稿每張167元、審查每字0.25元計算,均合於89年版支給數額表之標準。
 ㈢爰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原告主張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承攬報酬予編號1至23「姓名」欄所示之人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分別給付如附表(本院卷第17至20頁)姓名欄位所示之原告、徐禮安、黃鼎松、楊忠義、高榮盛、萊撒.阿給佑、劉仁祥、黃騰達、簡賢福、比令.亞布、盧曉玲、楊振昇、葉文杰、吳秀蘭、劉麗玲、劉韋廷、羅漢章、謝其煚、陳雲錦、陳芃雯、蔡辰依、黃秀虹、范心縈等,如附表支給金額欄位所示金額,共計1,420,757元,及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受領。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雖有委託原告為總編纂,及委託編纂委員及校對人員辦理系爭書籍之撰稿及校對工作,但否認總編纂之工作有事務分配、統整及協商授權等。被告於110年3月31日泰安鄉志增修編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其預算時,乃決議於合理範圍內提供委員報酬,復依原告111年3月9日內部簽呈,系爭書籍之報酬乃以每千字1,020元為基準,預算總經費300,000元,然嗣後並未編列預算亦未進行政府採購程序,故無從支付報酬。至報酬之計算基準,自應以簽呈所載每千字1,020元,校對工作則以支給數額表規定最低額5%計算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不爭執之事項:
  經查,原告於110年4月間受被告邀請擔任系爭書籍之總編纂,聘期自110年4月起至111年11月止,編纂委員受被告聘任負責撰稿工作,校對人員則分別負責如附表1編號20至23所示之校對工作,而系爭書籍內容業經被告審查通過,並於111年11月間公開出版,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56、208頁),並有系爭書籍在卷可查(見本院卷後附系爭書籍上、下二冊),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系爭書籍撰述字數及提供圖片數如附表1原告主張欄所示,原告擔任編稿、審查之工作報酬則如起訴狀附表所示,編纂委員及校對人員應受有如附表1「請求金額」欄所示之承攬報酬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厥為:㈠編纂委員之撰述字數與提供圖片數等工作如何計算?報酬如何計算?㈡原告編稿及審查報酬如何計算?㈢校對人員之報酬如何計算?茲逐一論述如後:
 ㈠被告於編纂委員及校對人員應有承攬契約存在: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承攬契約當事人如就承攬工作之內容已有約定,縱未約定報酬額,承攬契約仍告成立。經查,原告係由被告聘任負責系爭書籍總編纂工作,而編纂委員乃由被告聘任擔任系爭書籍之編纂工作,校對人員則受託負責校對工作,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總編纂聘書、編纂委員聘書簽收單、系爭書籍篇章表及版權頁在卷可查(本院卷第21、137至138頁、系爭書籍下冊第255頁及反面),是被告與編纂委員、校對人員間均有承攬契約存在,則編纂委員及校對人員於工作完成後,自得依前開規定向被告請求承攬報酬,首堪認定。
 ㈡編纂委員之工作內容:
 ⒈經查,就編纂委員楊忠義、劉仁祥、黃騰達、簡賢福、盧曉玲、楊振昇、劉麗玲、黃鼎松所撰述之字數,及黃騰達、羅漢章、謝其煚、陳雲錦所提供使用於系爭書籍之圖片數,兩造並無爭執(本院卷第201、211頁),是渠等所撰述之字數及提供圖片數,均如附表1法院認定「字數」、「圖片數」欄所示。至編纂委員高榮盛及萊撒.阿給佑所編纂字數,兩造雖有爭執,因渠等乃與劉仁祥、黃騰達、簡賢福共同撰述系爭書籍第八篇交通與觀光章節,且無編纂其他章節(系爭書籍下冊第255頁),而該篇之總撰述字數為17,653字(本院卷第217頁),是高榮盛及萊撒.阿給佑所編纂字數應為6,359字(計算式:17,653-4,042-6,222-1,030=6,359),核予原告主張之字數總和相符,是原告該部分之主張應屬有據。
 ⒉次查,就兩造爭執之編纂委員撰述字數部分,由系爭書籍下冊第255頁之編纂委員主撰篇章一覽表,及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程序就系爭書籍電子檔勘驗結果內「作者名稱」欄所載之作者(本院卷第213至227頁)綜合以觀,可知各該章節之作者、撰述字數,分別如附表2「撰稿人」、「字數」欄所載,另附表2編號18之章節則係由原告與羅國天共同撰述(系爭書籍下冊第255頁)而為共同著作,原告復未提出其撰述篇幅之證明,是原告就該章節之撰述字數應以2分之1即12,210字計算之(計算式:24,419÷2=12,210字,四捨五入,下同)。從而可知,編纂委員所撰述之字數,分別如附表2「撰稿人」欄對應之「字數」欄所載,其中編纂委員古鎮清、葉文杰撰述字數依附表2之計算逾原告主張部分,則以原告主張之數計算之。是由附表2「撰稿人」欄所對應之「字數」欄之總和,可知各編纂委員撰稿字數,除兩造不爭執之楊忠義、劉仁祥、黃騰達、簡賢福、盧曉玲、楊振昇、劉麗玲、黃鼎松部分,應如附表1「法院認定字數」欄所載。
 ⒊復就兩造爭執編纂委員提供圖片數部分,雖系爭書籍內之照片並非均有載明出處,然觀諸系爭書籍內照片之使用方式,除第十二篇舊照片之內容(系爭書籍下冊第194至245頁)係以照片集為撰述主軸外,其餘各章節內之照片均係為配合文章提及之內容而為輔助及具體化論述之用,依一般文章編稿之常態,應係由較為理解文章敘事脈絡之撰述者所置入,是可推認各章節所使用之圖片為該章節文字撰述者所拍攝、蒐集或翻攝,進而篩選並置入文章,應得計入其勞務範圍。惟就置入圖片下方有附註出處者,衡諸系爭書籍乃為記述文體裁,內容不乏基於人物訪談、田野調查及查詢文獻資料所得所為論述,且系爭書籍乃由編纂委員合作撰述之著作,是可確知係由非該章節作者之其他編纂委員或受訪者所提供之照片,應仍屬他人著作授權,而應歸屬他編纂委員而不予計入該章節作者之勞務範圍,是該等圖片數應依附表2「備註」欄所示扣除他人提供圖片而調整之,又若有其他編纂委員提供者,則亦計入相應之編纂委員所提供之圖片數。另就共同具名章節之撰稿人,如不能確認照片為何人提供者,亦為共同著作,應平均計算之。是由附表2「圖片數」、「備註」欄所載,可知各編纂委員提供之圖片數量,除兩造不爭執之黃騰達、羅漢章、謝其煚、陳雲錦部分,應如附表1「法院認定圖片數」欄所載。
 ⒋又就原告主張劉仁祥、羅漢章、謝其煚、陳雲錦為硬頸攝影群之成員,所提供稿件有部分為專業稿件等語,觀諸系爭書籍上、下冊封底分別就封面照片拍攝者謝其煚、劉仁祥之參展與得獎歷程略作簡介,而系爭書籍下冊之「老照片序」之章節內,亦有提及「苗栗縣硬頸攝影學會」為80年4月成立,成員包含劉仁祥、羅漢章、謝其煚、陳雲錦等大師等語(系爭書籍下冊第194頁),是渠等確為專業之攝影者,堪以認定。
 ㈢編纂委員之報酬計算:
 ⒈經查,系爭書籍之編纂並非編纂委員、校對人員之經常性工作,是無價目表可言。至於該等編纂報酬有無習慣部分,被告雖為地方自治團體而非中央政府轄下機關,但本件承攬報酬之性質仍為公務機關所支出之稿費,是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應得作為交易習慣之依據,復參以系爭書籍係於111年11月11日公開出版(系爭書籍第255頁反面),原告則於110年4月起擔任總編纂,則系爭書籍應之編纂工作係於110年4月至11月間進行,從而,000年0月0日生效而於前開編纂期間適用之支給要點(本院卷第141至145頁),當得作為計算本件承攬報酬之基準。至於各類工作報酬計算之基準,衡諸系爭書籍乃為指定項目而編纂之稿件,且其乃記敘文體裁,尚須另行蒐集並統整文獻資料,甚至透過田野調查求證等情,與一般作者以本身創意、參考文獻等書面資料為本所為創作,尚需增加文獻研究、實地勘查及質性訪談等研究方法,其工作非僅單純之文字撰述,是以中文撰稿特別稿件之最高基準每千字1,420元即每字1.42元計算,較為合理。至一般圖片使用報酬部分,原告請求以每張150元計算,遠不及支給要點之最低數額270元,應屬合理;又就專業圖片稿件使用報酬,原告請求每張1,000元計算,已遠低於支給要點之最低數額1,360元,亦屬合理。
 ⒉被告雖抗辯系爭書籍之承攬應以其111年3月9日內部簽呈所載每千字1,020元、預算300,000元內支給云云(本院卷第121頁),然該等簽呈(本院卷第139頁)並未經編纂委員及校對人員同意,且被告復未提出任何通知、要約或兩造協商報酬之證明,換言之,該等簽呈內容僅有被告知悉,且觀諸其內容亦無任何具體認定勞務報酬之基準或說明,實無從作為系爭書籍承攬報酬之判斷依據,是被告之抗辯應屬無據。
 ㈣原告編稿及審查工作內容與報酬計算:
 ⒈經查,原告雖主張其有進行文字編稿工作等情,然觀諸系爭書籍各該章節均係由編纂委員所撰擬,則原告協助文字編列排版,是否包含於後開之文字審查工作內,非無疑問,原告復未證明編稿工作具體內容,則尚難認定原告有履行文字編稿及該工作內容屬於兩造承攬契約範圍。
 ⒉次查,關於原告主張其另有履行圖片編稿工作等語,衡諸各編纂委員所提出之稿件與系爭書籍付梓時配合書籍尺寸、背景設計等排版可能尚有差距,自須配合字句、頁面調整,是原告主張其有進行圖片編稿工作,應屬有據。至圖片編稿之報酬計算基準,參酌支給要點關於圖片審查之規定乃為自行核定,而編纂委員提供圖片報酬則以每張150元計算,則原告負責編稿以其半數即每張75元計算,應較為合理。至其編稿之圖片數,應以如附表1「法院認定圖片數」欄所示含原告自行撰述部分之各編纂委員所提供使用之圖片數總和即707張計算,是此部分原告得請求之報酬為53,025元(計算式:707×75=53,025元)。
 ⒊至原告主張進行審查工作等情,衡諸原告乃被告聘任之總編纂,於各編纂委員交付稿件後,自須基於該等職責審查稿件內容是否符合系爭書籍所需,並酌為文字之審閱修正,而使系爭書籍之用語一致並確保其文辭通順,從而,原告主張其有履行稿件審查工作,應屬有據。至其審查工作報酬之計算基準,雖本件審查並無如撰稿所需額外調查工作需進行,然原告審查時尚配合各編纂委員之文風潤稿,與一般單一作者文稿之審查工作有別,則原告所請求依每字0.25元係在支給要點規定範圍內,尚屬合理。至其審查之字數,應係為如附表1「法院認定字數」欄所示含原告自行撰述部分之各編纂委員所撰字數總和即382,885字計算,是此部分原告得請求之報酬為95,721元(計算式:382,885字×0.25元=95,721元)。
 ㈤校對人員之報酬計算:
 ⒈經查,支給要點規定校對人員報酬乃為撰稿費之5%至10%(本院卷第141頁),而系爭書籍乃為圖、文並茂之文章,編纂者繁多,原告請求以其中間值即7.5%計算,尚屬合理,是校對人員得請求之報酬總額乃為如附表1「承攬報酬」欄所示各編纂委員撰稿報酬總額733,897元之7.5%即55,042元元(計算式:733897*7.5%=55,042)。
 ⒉至各校對人員之報酬,原告乃以各校對人員工作負荷之比例請求之,分別依陳芃雯34%(計算式:19,690元÷57,690元=34%)、蔡辰依16%(計算式:9,000元÷57,690元=16%)、黃秀虹16%(同前)、范心縈9%(計算式:5,000元÷57,690元=9%)計算,而被告迄言詞辯論終結為止亦未就此爭執,是校對人員分別得請求之報酬即為55,042元乘以前開比例,金額如附表1「承攬報酬」欄所示。
 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雖請求將各編纂委員、校對人員所應領支報酬由原告代為受領等語。然按選定當事人雖係以被選定人之名義為形式上之當事人,但實際上選定人仍為其潛在性之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之規定,其判決效力應及於選定人。是以被選定人為多數有共同利益之選定人提起金錢給付之訴,倘選定人各有其獨立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其原即應各別為請求給付者,為使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執行力之範圍明確,該訴之聲明自仍應分別記載「給付某甲若干元、某乙若干元、某丙若干元、某丁若干元、某戊若干元」,法院判決主文,亦當分別記載,俾為將來強制執行之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0號判決參照)。從而,既編纂委員、校對人員並未將承攬報酬債權之實體法上權利讓與原告,則仍應以其本人為權利歸屬之人,至原告是否得代理受領,則為原告嗣後代理渠等受領承攬報酬是否具合法代理權,及被告之給付應否對編纂委員、校對人員生清償效力問題,尚非本件所應審酌,故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由其代為受領等語,並非有據,併此陳明。
 ㈦利息: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各編纂委員及校對人員對被告前揭承攬報酬債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該等債權之催告請求,係以113年8月23日原告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㈡狀提出(本院卷第171頁),該等書狀經被告陳稱業於113年8月27日收受送達(本院卷第178頁),從而,原告併請求被告自該書狀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1「承攬報酬」欄所示之金額予如附表1「姓名」欄所示之人,並請求各該金額自113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予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1:
 
原告主張
被告抗辯
法院認定
編號
姓名
圖片數
撰稿字數
請求金額
備考
圖片數
字數
圖片數
字數
備考
承攬報酬
1
古鎮清
251 
153,262 
344,174
 
0 
151,797
218 
153,262
 
250,332 
(編稿)
古鎮清
882 
425,526 
296,228
編稿每字0.35元、每圖167元
0 
0 
707 
0 
 
53,025 
(審查)
古鎮清
0 
425,526 
106,381
審查每字0.25元
0 
0 
0 
382,885
 
95,721 
2
徐禮安
30 
27,496 
59,492
 
0 
25,872
26 
25,972 
 
40,780 
3
黃鼎松
56 
26,605 
61,610
 
0 
26,705
54 
26,605 
 
45,879 
4
楊忠義
28 
26,192 
56,584 
 
0 
26,192
26 
26,192 
 
41,093 
5
高榮盛
7 
6,359 
13,768 
 
0 
5,565
4 
6,359 
 
5,115 
6
萊撒.阿給佑
1 
4,665 
7
劉仁祥
62 
4,042 
39,484 
專業作品26,一般照片36
26 
4,042 
38 
4,042 
專業作品26,一般照片12
33,540 
8
黃騰達
0 
6,222 
12,444 
 
0 
6,222 
0 
6,222 
 
8,835 
9
簡賢福
1 
1,030 
2,210 
 
0 
1,030 
1 
1,030 
 
1,613 
10
比令.亞布
123 
30,172 
78,794 
 
0 
30,074 
82 
30,172
 
55,144 
11
盧曉玲
11 
11,792 
25,234 
 
0 
16,692 
11 
11,792
 
18,395 
12
楊振昇
36 
4,900 
15,200 
 
0 
36 
4,900 
 
12,358 
13
葉文杰
51 
31,766 
71,182 
 
0 
31,749 
39 
31,766
 
50,958 
14
吳秀蘭
81 
43,041 
98,232 
 
0 
43,040 
81 
43,041 
 
73,268 
15
劉麗玲
5 
3,656 
8,062 
 
0 
3,656 
2 
3,656 
 
5,492 
16
劉韋廷
17 
8,069 
18,688 
 
0 
7,965 
15 
7,874 
 
13,431 
17
羅漢章
36 
0 
36,000 
專業作品36
36 
0 
36 
0 
專業作品36
36,000 
18
謝其煚
15 
0 
15,000 
專業作品15
15 
0 
15 
0 
專業作品15
15,000 
19
陳雲錦
24
0 
22,300 
專業作品22,一般照片2
22 
0 
22 
0 
專業作品22
22,000 
20
陳芃雯
總校對執行
19,690 
 
總校對執行
總校對執行
總額為撰稿費738197*7.5%=55,365元
18,714
21
蔡辰依
校對
9,000 
 
校對
校對
8,807
22
黃秀虹
校對
9,000 
 
校對
校對
8,807
23
范心縈
協助校對
5,000 
 
協助校對
協助校對
4,954

 
合  計
1,423,757

合  計
923,924
 
請求金額
1,420,757

按:金額均為新臺幣(元)
         
附表2:
編號
檔案名稱
作者名稱
圖片數
字數
備註
對應章節
撰稿人
路徑「\113年度訴字第202號_古鎮清_泰安鄉誌檔案\《續修泰安鄉志》Word檔案」資料夾內檔案
1
★(上冊)封面照〈涉水渡河〉1979.8大安溪
 謝其煚 攝
未登載
1
圖片
由泰安鄉誌上冊紙本書籍封底之封面照片說明,記載作者為謝其煚。
 
謝其煚
2
★(上冊)封面照涉水渡河1979.8大安溪
 謝其煚 攝
 
 
 
與編號1內容相同,不予重複計算
 
謝其煚
3
★(下冊)封面照0000000000000
未登載
1
圖片
由泰安鄉誌下冊紙本書籍封底之封面照片說明,記載作者為劉仁祥。
 
 
4
★《續修泰安鄉志》封底裡
未登載
0
229 
 
 
 
5
★《續修泰安鄉志》編纂委員簡介
未登載
19
3,538 
 
 
 
6
★「人物篇」序–兼述何以要為「生人立傳」?
未登載
0
2,093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序文)
7
★老照片序:重返舊時代,剎那間的永恆…
未登載
7
3,132 
照片1下方登載「攝影/古鎮清」;照片2下方登載「陳雲錦所攝影」;照片4下方登載「攝影/古鎮清」;照片7下方登載「陳雲錦提供」
第十二篇舊照片
古鎮清(序文)
劉仁祥(舊照片)
8
★泰安鄉大事記
未登載
0
3,820 
 
大事記
羅國天
9
★泰安鄉民代表會主席序:為泰安留史志,替建設作見證–為《續修泰安鄉志》出版致賀
簡義成
1
1,524 
 
主席序
簡義成
10
★泰安鄉長序:珍貴的記錄,永恆的史書–為《續修泰安鄉志》付梓致賀
劉美蘭
1
831 
 
鄉長序
劉美蘭
11
★第二篇/頁首圖片/泰雅祖靈聖山,雄偉傲岸,不同凡響。
未登載
1
圖片
依照編號16之內容,應為陳雲錦所提供。
 
陳雲錦
12
★編後絮記–簡介編纂團隊特色兼致謝詞
古鎮清
12
2,951 
 
編後絮記&致謝詞
古鎮清
13
1.第一篇
 序論-0000-0000「應許之地」的榮耀與滄桑
 
1
2,379 
照片1下方登載「陳雲錦提供」
第一篇 序論
古鎮清
14
2.第二篇
 地理
 
17
5,484 
 
第二篇 地理
黃鼎松
15
3.第三篇
 歷史
 
1
5,889 
 
第三篇 歷史
黃鼎松
16
4.第四篇
 族群
 
83
41,523 
照片1、3、57、37、39、41、42、47下方登載均登載照片、攝影或整理為楊忠義;照片2、38下方登載「拍自-台灣蕃族圖譜第二卷」;照片3與編號11同;照片4下方記載陳雲錦拍攝;照片10、11、13、15、16、18、20、21、22、24、26、27、28、29、31-34、36下方登載為「攝影/劉仁祥」
第四篇 族群
楊忠義(泰雅族群)
黃鼎松(客家族群)
17
5.第五篇
 政事
 
83
64,368 
照片1下方登載「馮榮輝提供」;照片4下方登載「攝影古鎮清」;照片5下方登載「簡維崧提供」;照片43、47下方登載「楊蒼宏提供」;照片44、46下方登載「士林部落林以撒提供」;照片45、48下方登載「尤命美卡提供」
第五篇 政事
古鎮清
18
6.第六篇
 住民
 
0
24,419 
 
第六篇 住民
羅國天
古鎮清
19
7.第七篇
 經濟與農業
 
17
14,395 
照片1-4下方登載為劉仁祥提供;照片5下方登載為田梅玲提供;照片8下方登載「圖像:浦明忠」;圖片17為翻攝資料。
第七篇 經濟
林道明
林敏誠
20
8.第八篇
 交通與觀光
 
23
17,653 
照片7-23下方登載「劉仁祥提供」。
第八篇 交通與觀光
高榮盛
劉仁祥
萊撒.阿給佑
黃騰達
簡賢福
21
9.第九篇
 教育
 
82
30,172 
照片50-53、68、71-76為翻攝資料;照片65、66、67、77、78、79、82下方登載「比令雅布提供」。
第九篇 教育
比令.亞布
22
10.第十篇
 藝術
 
58
16,692 
照片9為翻拍照片。
第十篇 藝術
盧曉玲
楊振昇
23
雪見聖稜 陳雲錦 攝
未登載
 
圖片
與編號7照片4內容相同,不予重複計算
 
 
24
雪霸天光 陳雲錦 攝
未登載
 
圖片
與編號13照片1內容相同,不予重複計算
 
 
25
雪霸雄風 陳雲錦 攝
未登載
 
圖片
與編號11內容相同,不予重複計算
 
 
路徑「\113年度訴字第202號_古鎮清_泰安鄉誌檔案\《續修泰安鄉志》Word檔案\11.第十一篇 人物志53篇」資料夾內檔案
26
1.古錦安–清安蔗廍坑溪邊寒士,竟成了護國干城.dox
古鎮清
18
9,088 
照片2下方記載「泰安鄉公所清潔隊提供」;照片8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27
2.Tali–Wasaw高春輝–族人視如己出,麻必浩部落永遠的頭目,百歲人瑞,傳承藤編技藝
吳秀蘭
14
6,316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28
3.羅漢章–以雙腳走出工作的執著,四十載心血盡付在原鄉
古鎮清
24
8,436 
照片1、19-22為翻攝資料;照片4記載資料來源臺灣探險圖;照片18下方記載「羅漢章提供」。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29
4.簡維崧–一門俊秀,懸壺濟世
吳秀蘭
6
2,656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30
5.羅永金–六項國考及第,高風亮節,一本活的勵志教科書.doc
古鎮清
11
9,062 
照片1、6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31
6.Yumin Hobing陳欽亮–賢伉儷培養四位醫生,晚年致力原住民文化傳承陳欽亮01
吳秀蘭
5
3,509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32
7.劉建政–出身貧寒,自我淬勵,為主服侍,淡江中學首位原住民籍校長
劉麗玲
2
1,939 
照片1、2下方登載「劉建政提供」。
第十一篇人物
劉麗玲
33
8.kagi kaynu陳建富–養育10子女歷盡艱辛,淡泊名利禪讓頭目,遠赴聖城信仰虔誠
吳秀蘭
9
2,880 
照片9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34
9.Pusan Suyan葉維安–原住民不可多得的地政人才
Masaw
 Pusan 葉文杰
8
2,129 
照片1、8記載葉文杰拍攝;照片2至7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35
10.劉國仁–勇於創新求變,泰安鄉露營界的先驅
劉麗玲
3
1,717 
照片3記載劉仁祥攝影。
第十一篇人物
劉麗玲
36
11.劉德祥–八十載歷經滄桑,生命依舊深裹熱忱
古鎮清
9
7,518 
照片2-4下方登載「劉德祥提供」;照片5、7、9下方登載「古鎮清攝影」;照片6、8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37
12.Taya Losing李萬鎮–家族繁衍旺盛,精緻農園推手,部落祖靈祭文化的傳承
Masaw
 Pusan 葉文杰
5
2,275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38
13.劉雲標–畢生戮力為原鄉學子國語文教育輔導奠基
古鎮清
8
3,748 
照片2下方登載「攝影/羅漢章」。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39
14.Ha’zit Yuraw李文勝–士林村蘇魯部落頭目,戮力公職30年,晚年奉獻泰雅文化
Masaw
 Pusa
葉文杰
5
1,766 
照片2、3、4下方登載「李俊秀提供」。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40
15.yukih yupas簡福相–畢生軍旅,晚年從事馬達法賴露營區,經營有道
吳秀蘭
5
2,052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41
16.盧欽賢–大興才子,畢生作育英才,泰雅族「教父大師」
吳秀蘭
6
3,640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42
17.Yukeh Hobing黃文志–泰雅族生意鬼才,修道四十載,開創大安溪流域泰雅特色民宿第一人
Masaw
 Pusan 
葉文杰
4
2,411 
照片1記載葉文杰拍攝;照片2至4下方記載截圖自達灣拉民宿網站。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43
18.Kagi Baysu謝德仁–畢生戎馬,豐功偉績化為雲淡風清
吳秀蘭
7
2,441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44
19.Kwesi Yuraw 高榮盛–似孤人生,議員難盡,大安溪流域露營產業先行者
Masaw
 Pusan 
葉文杰
4
3,303 
照片1至4記載「高榮盛提供」;照片2-4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45
20.Mengus Yukeh楊忠義–水路雙棲的運動健將,泰雅北勢群語言、文化的頭目領航者
Masaw
 Pusan 
葉文杰
4
2,005 
照片2-4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46
21.Yakaw Pihaw楊蒼宏–教育家精神,無私奉獻,創立部落文健站的重要推手
Masaw
 Pusan 
葉文杰
0
1,508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47
22.Lawa Pihaw 吳秀蘭-泰安鄉首位女校長,泰雅山野教育的先行者
Yumana Anam
劉韋廷
5
2,191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48
23.邱致忠–飲水思源,永不忘本,事業有成,回饋家鄉
徐禮安
4
2,193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49
24.詹益龍–與時俱進,稱職的公務員
徐禮安
3
1,906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50
25.賴安平–石壁窩肚也出人才
徐禮安
3
3,425 
照片2、3記載徐禮安攝影。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51
26.簡義成–軍人本色,正直堅毅,支持鄉政,熱愛鄉親,真誠服務
徐禮安
4
2,463 
照片2記載徐禮安攝影;照片3、4為簡義成提供,徐禮安翻攝。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52
27.胡娘妹–傳承家風,為民服務
徐禮安
3
2,973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53
28.Yuma Baisu黃月娥–帶著天主的愛,歡喜心、甘願做,為民喉舌
Yumana Anam
劉韋廷
6
2,314 
照片2、4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劉韋廷
54
29.葉純輝–少小離鄉,壯年返鄉,專職為民服務
徐禮安
2
1,860 
照片1、3下方登載「徐禮安攝」、照片2下方登載「彭乾坤攝」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55
30.Iban Teymu林國雄–從國民黨工轉到民進黨,晚年致力族群尋根
吳秀蘭
6
3,595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56
31.張貴忠–艱辛過往,敭歷嶮巇,言而有信,不降其志,七連霸主
古鎮清
4
4,719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57
32.劉興政–總是將他人放在前面的人
古鎮清
7
6,153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58
33.吳榮坤–原鄉情,客家心,首創全國木屋客製化品牌
Yumana Anam
劉韋廷
4
1,996 
 
第十一篇人物
劉韋廷
59
34.胡金枝–教育學博士,貓頭鷹校長
徐禮安
3
7,206 
照片2記載徐禮安攝影。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60
35.江玉清–為民喉舌,自我砥礪,關心建設,始終如一
徐禮安
3
2,228 
照片1-3記載徐禮安攝影。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61
36.Kagaw Watan賴秋琴–「世界展望會」立足台灣,深耕泰安第一人
吳秀蘭
8
5,546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62
37.Kineti Tumuyi黃見德–先從政後從商,熱衷民進黨事務,出錢出力
吳秀蘭
4
3,674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63
38.Takun Yupas柯武勇–北漂原民,半路任公職,邁向巔峰的從政之路
Masaw
 Pusan 
葉文杰
4
3,462 
照片2至4為翻拍相片。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64
39.Yayut Tahus彭秀妹–大安溪流域首位女校長,退而不休,薪傳族語及文化
Masaw
 Pusan 
葉文杰
1
2,902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65
40.劉美蘭–「穀倉下」(Savadu)竹籬茅舍出身的鄉長,自許永遠的「校工」
古鎮清
17
14,468
照片1、3、4、7、8、12、13下方登載「劉美蘭提供」;照片2、5、10、11、15、16下方登載「攝影古鎮清」;照片9下方登載「羅漢章提供」、照片14下方登載「圖盧曉玲提供」;照片6、17下方登載「泰安鄉公所」提供。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66
41.彭乾銘-農家子弟,刻苦自勵;循序精進,公僕典範
古鎮清
3
1,281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67
42.林敏忠–藏在平步青雲下,高低跌宕的公務生涯
Yumana Anam
劉韋廷
5
3,564 
照片2、3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劉韋廷
68
43.Payan Hayung江政文–杏壇三十三載,大安溪流域第一位國小校長,退休再創咖啡事業高峰
Masaw
 Pusan 
葉文杰
3
2,420 
照片1-3記載葉文杰拍攝。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69
44.Pihaw Yumin田文相 – 原住民刑事人才,破案無數,泰雅傳統弓箭文化的高手。
Masaw
 Pusan 
葉文杰
5
1,873 
照片1、5為葉文杰拍攝;照片2至4為翻攝資料,並登載為田文相提供。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70
45.A彭木昌–致力腦務,樂心公益,碩德流芳,滿門俊秀a
古鎮清
10
3,368 
照片1至7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71
46.B(先賢)謝玉麟–苗栗縣首任山地室主任,對原住民鄉發展影響深遠.doc
古鎮清
6
1,370 
照片1、2、4、6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72
47.C(先賢)劉嘉
和–不驕不吝,不
卑不亢,若無若
虛,鄉間賢士.doc
古鎮清
8
5,483 
照片2下方登載「圖/南天書局有限公司」。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73
48.D(先賢)張子
林–無私奉獻,熱
衷公益與政治活動
徐禮安
3
1,718 
照片1至3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徐禮安
74
49.E(先賢)陳炳
松–急公好義,望
重一方,連任清安
村五屆村長
古鎮清
3
907 
照片1為翻攝資料。
第十一篇人物
古鎮清
75
50.F(先賢)Yabu
Kagi賴金榮–體育
健將,任勞任怨,
樂天知命與為民服
務的泰雅耆老
Masaw
 Pusan 
葉文杰
0
1,477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76
51.G(先賢)陳欽
棟–早年大湖地區
農會唯一原住民職
員,經營「南北通
餐廳」有成
吳秀蘭
5
1,709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77
52.H(先賢)Yupa
s Pihaw楊政孝–
泰安鄉政治奇才,
英年早逝,留給後
人扼腕嘆息
Masaw
 Pusan 
葉文杰
5
2,239 
照片1至5皆記載「李美娟提供」。
第十一篇人物
葉文杰
78
53.I(先賢)Hayu
ng田文卿–生平
「知廉恥,明是
非」,壯晚之年,
回歸「亞娃斯」
吳秀蘭
7
5,023 
 
第十一篇人物
吳秀蘭
路徑「\113年度訴字第202號_古鎮清_泰安鄉誌檔案\《續修泰安鄉志》Word檔案\12.第十二篇 全部舊照片(一、羅漢章;二、謝其煚;三、陳雲錦;四、劉仁祥;五、馮玉文)」內WORD檔案
79
A舊照片–羅漢章
羅漢章
36
 
 
第十二篇 舊照片
 
80
B舊照片–謝其煚
謝其煚
14
 
 
第十二篇 舊照片
 
81
C舊照片陳雲錦
陳雲錦
22
 
 
第十二篇 舊照片
 
82
D舊照片–劉仁祥
劉仁祥
25
 
 
第十二篇 舊照片
 
83
E舊照片–馮玉文
馮榮輝
9
 
照片均為翻攝資料
第十二篇 舊照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