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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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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被      告  徐輊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