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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張美麗 

            吳定洋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明樺 

被      告  葉承豪(吳慧瑛之繼承人)


            葉宜汎(吳慧瑛之繼承人


兼 上 二人
共 同 訴訟
代  理  人  吳芷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間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九年八月六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附表編號1至6、9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九年十月八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及附表編號7、8所示不動產所為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告張美麗應將附表編號1至6、9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九年十月八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全體被告公同共有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吳明樺積欠原告借款債務本金新臺幣(下同)357,521元利息、違約金今並未依約清償,經本院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2789號支付命令確定訴外人吳興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其法定繼承人為訴外人吳慧瑛(即吳興之長女)及被告吳明樺(即吳興之長子)、張美麗(即吳興之配偶)、吳定洋(即吳興之次子,原名吳盛昌) 、吳芷孆( 即吳興之次女)等5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
  ,本應共同繼承該等不動產吳慧瑛及被告吳明樺、張美麗、吳定洋、吳芷瓔等5人就附表所示遺產,於109年8月6日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無償移轉予被告張美麗,並據此於109年10月8日將如附表編號1至6、9等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被告張美麗名下。嗣吳慧瑛於111年10月5日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為被告葉承豪、葉宜汎等2人。
㈡、被告吳明樺於109年間已無資力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吳慧瑛及被告吳明樺、張美麗、吳定洋、吳芷孆等5人所為上開遺產分割協議及以分割繼承登記行為,致被告吳明樺未能取得該等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實已侵害原告債權,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上開遺產分割協議及附表編號1至6、9等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等行為,並就附表編號1至6、9等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為塗銷後,回復登記為被告公同共有等語。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吳定洋、吳明樺:等當時係因認為附表所示遺產係由吳興、被告張美麗等二人共同努力取得,故於吳興死亡後,始將全部遺產分割予被告張美麗等語。
㈡、被告張美麗:伊因認吳興為其配偶,故吳興死亡後所遺財產均應歸予伊所有等語。
㈢、被告葉承豪、葉宜汎、吳芷孆:上開遺產分割及所有權移轉等行為,均係應被告張美麗要求而為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吳明樺積欠原告借款債務本金357,521元暨利息、違約金,迄今並未依約清償,經本院核發110年度司促字第2789號支付命令確定。
㈡、被繼承人吳興於109年7月17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被告吳慧瑛(即吳興之長女)及被告吳明樺(即吳興之長子)、張美麗(即吳興之配偶)、吳定洋(即吳興之次子,原名吳盛昌)、吳芷孆(即吳興之次女);嗣吳慧瑛於111年10月5日死亡後,葉承豪、葉宜汎為法定繼承人。
㈢、被繼承人吳興於109年7月17日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㈣、被繼承人吳興之法定繼承人吳慧瑛及被告吳明樺、張美麗、
  吳定洋、吳芷瓔均未聲明拋棄繼承。
㈤、吳慧瑛及被告吳明樺、張美麗、吳定洋、吳芷瓔就附表所示遺產,於109年8月6日為遺產分割協議,協議內容約定由被告張美麗繼承上開附表所示全部遺產,並據此於109年10月8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至被告張美麗名下。
四、本院得心證理由:
㈠、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權,依同法第245條,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上開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性質,其時間經過,權利即告消滅,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是此項除斥期間有無逾期,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經查本件被告於109年8月6日協議分割遺產,並於同年10月8日辦畢如附表編號1至6、9所示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一節,有不動產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在卷可稽(見院卷第89至127、143至151頁)。另原告主張係於112年7月10日申請調取上開遺產之異動索引資料後,始知悉上開遺產協議分割行為、繼承登記等撤銷原因存在一節,則有卷附起訴狀所附地籍異動索引申請資料列印日期可憑(見院卷第27至28頁)。依此,原告於112年8月1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顯未逾上開除斥期間,於法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次按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訟;又該條項所定撤銷權行使之客體,係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違章建築(即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但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最高法院67年2月21日67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一】意旨參照)。準此,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行為並非單純事實行為,亦得為撤銷權行使之客體(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652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行為應包含於債權行為之內;另按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4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吳明樺存有借款債權,被繼承人吳興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其法定繼承人吳慧瑛及被告吳明樺、張美麗、吳定洋、吳芷孆等5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本應共同繼承附表所示不動產,吳慧瑛死亡後,其公同共有權利則應轉由被告葉承豪、葉宜汎等二人共同繼承,然吳慧瑛及被告吳明樺、張美麗、吳定洋、吳芷孆等5人於109年8月6日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無償移轉予被告張美麗,並據此於109年10月8日將如附表編號1至6、9等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被告張美麗名下;另就附表編號7、8所示未保存登記不動產則移轉事實上處分權予被告張美麗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8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憑(見院卷第45至47頁、53至127頁),並有卷附分割繼承登記申請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見院卷第143至157頁),且為被告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自認定。基此,被告吳明樺顯有將因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權利,透過無償讓與方式處分予被告張美麗,當無疑義;其次,被告吳明樺於處分上開公同共有權利期間,除對原告負有前開債務外,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且經原告於110年7月12日聲請對其名下財產為強制執行後,仍未能足額清償積欠原告之借款債權等情,有卷附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記錄可參(見院卷第48至52頁)。依此,足認被告吳明樺已無資力清償債務,其與吳慧瑛及被告張美麗、吳定洋、吳芷孆等5人就附表不動產所為分割行為,已害及原告債權之實現;又吳慧瑛死亡後,既由被告葉承豪、葉宜汎等二人共同繼承上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事實上處分權讓與之物權行為等法律關係。是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遺產分割協議、分割繼承登記(附表編號1至6、9)及事實上處分權讓與(附表編號7、8)等行為,並請求塗銷該分割繼承登記及回復登記(附表編號1至6、9)為全體被告公同共有,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附表編號1至6、9所示不動產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及附表編號7、8所示不動產所為事實上處分權讓與行為,並請求被告張美麗應將附表編號1至6、9所示不動產,於109年10月8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全體被告公同共有,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
1/4
2
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
45/693
3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4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5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6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7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 鄰0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25000/100000
8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全部
9
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巷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