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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莊幸輯  
            劉書瑋  
            蘇偉譽  
上列原告與江昌達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應職權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所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4,120元(見本院卷第135、13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因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5,464元,溢繳2,980元,自應退還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