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沈明芬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洹彰
            劉威成
            劉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中華民國113年度訴字第530號),抗告人對於本院113年11月1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所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三0號裁定應予撤銷。
二、抗告訴訟費用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就本院民國113年度訴字第530號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訴訟),因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前以113年度補字第1654號裁定(下稱補費裁定)命伊於補費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30元,且補費裁定已於113年10月28日送達伊。伊於113年11月1日即已全額補繳,但本院仍於113年11月11日以逾期未補繳為由,裁定駁回系爭訴訟(下稱原裁定),原裁定應有錯誤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經查抗告人於113年10月28日收受補費裁定後,已於113年11月1日以超商繳費方式全額補繳,僅因相關超商繳費系統入帳程序時間差,致本院於113年11月11日為原裁定前無從獲得正確繳費資訊,此有超商代收款繳款證明、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是原裁定以抗告人逾期未繳費為由駁回系爭訴訟,有錯誤,抗告人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50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芬芬